APEA自律標準

一、目的

為維護兒少身心健康權利、保護兒少健康視聽權益並兼顧網路使用與言論自由,依據網路內容影響兒少身心健康程度,特制定本防護分層機制框架,以供網路平台提供者、一般網路使用者及主管機關自律參考。
二、適用範圍                                
本例示框架適用對象,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及第46-1條規定,包括未訂定自律規範之網路平台提供者及任何人利用開放式網路提供網頁資訊內容者。但不包括一對一、一對多之封閉式傳輸內容如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內容或開放搜尋式服務(如搜尋引擎)。
網際網路依其類型已有法律(令)規範內容分級者,或已有遵循之新聞媒體自律機制者,不適用本例示框架。
三、平台提供者防護責任
網路平台未訂定自律機制者,得參考本例示框架建議之內容及防護措施,訂定平台自律規範(如:使用者規範或內部作業規範),並提供技術上可行之相對應防護措施及申訴處理機制。
四、一般內容提供者防護責任
一般網路使用者,於網路散布或傳送內容前,參照本例示框架之建議,檢視其內容並採行相對應之防護措施或配合平台提供之防護措施。違反相關規範者,應配合平台或防護機構之要求進行內容防護或移除。
五、受規範內容之表現形態
本例示框架所規範之內容係以整體情節呈現方式為判斷,包括情節內所有圖、影音、文字綜合觀之。
六、防護機制
本例示框架依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程度,建議提供以下五級之防護措施:
(1)禁止表現:網路上不得散布或傳輸之內容,平台或內容提供業者除在使用者規範載明外,一經發現或檢舉後應於一定時限內自行或要求內容提供者修正或移除內容。
(2)嚴格年齡限制:內容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且其情節嚴重者,應採行可驗證年齡身分之會員制或其他安全措施以限制兒少閱聽。
(3)阻攔性防護:內容有害兒少身心健康未達嚴重之程度,每次閱聽前至少提供一次明確阻攔措施,避免兒少接取或瀏覽,如蓋版過橋頁面或大量空白措施。
(4)警示性防護:內容對兒少行為或身心有不良影響之虞,兒少閱聽前至少提供一次內容含兒少不宜之警示,使兒少易於事先知悉並選擇閱聽內容,如於內容、標題上加註警語或非蓋版式小視窗過橋等措施。
(5)無需防護機制:任何人皆得閱聽之內容。
(6)部分情節具正面價值且正面價值與呈現內容符比例者,防護機制至少可下降一個層級;但若正面價值與呈現內容不符比例之情節則維持原防護層級。所謂「正面價值」指具正向的醫療、教學、歷史背景、傳統文化、正向知識性、藝術性或具媒體報導價值…等。
七、禁止表現
網際網路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如色情猥褻、兒少色情、菸品廣告…等;禁止表現內容業者應訂入使用者規約,經檢舉後需依情節輕重,刪除或進行內容修正。
八、嚴格年齡限制
網際網路內容無前點所列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採用嚴格年齡限制:
(1)暴力:內容涉及過度描述(繪)真實殺害人類/非人類、自殺、自殘、性侵害、性虐待之情節。
(2)恐怖:內容涉及鬼怪靈異,且使一般人接觸時感受恐懼/驚嚇不安,情緒不易平復之情節。
(3)血腥:內容涉及過度描述(繪)肢體器官、內臟毀損,或大量、大片紅色血液,使一般人感到殘虐印象之情節。
(4)色情:包含一般色情及兒少色情,內容涉及過度描述(繪)性活動;正面全裸、裸露性器官或女性胸部;販售、交換裸露性器官、性活動之圖片、影片及性活動輔助用品;媒介、引誘、招募對價關係性活動;整體內容足使一般人產生強烈性、性活動聯想之情節。畫面經處理仍達上述情節者,亦同。
(5)危險物品:內容涉及過度描述(繪)製造、使用毒品/管制藥品,或教學製造具有危險、傷害性之情節。
(6)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內容,情節重大者:如內容涉及過度描述(繪)、教學不宜未成年進行之活動、手法;過度描述(繪)犯罪活動過程、手法;過度描述(繪)直接/間接危害身體或生命之情節。
九、阻攔性防護
網際網路內容無前二點所列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採用阻攔性防護:
(1)暴力:內容涉及殺害人類、自殺、自殘、性侵害、性虐待之情節。
(2)恐怖:內容涉及人類死亡、屍體;過度描述(繪)真實災難、意外、危急場景;或鬼怪靈異;且使一般人接觸時感受恐懼不安,但不至於情緒不易平復之情節。
(3)血腥:內容涉及肢體器官、內臟毀損,或大量、大片紅色血液,但未達殘虐印象之情節。
(4)色情:包含一般色情及兒少色情,內容涉及全裸、裸露性器官或女性胸部,且重點部位已經畫面處理不直接暴露;未裸露但過度描述(繪)性器官或女性胸部;整體內容易使一般人產生性、性活動聯想之情節。畫面經處理仍達上述情節者,亦同。
(5)危險物品:內容涉及使用、或製造毒品/管制藥品;大量、頻繁使用槍砲彈藥刀械,或介紹使用、製造槍砲彈藥刀械過程;過度描述(繪)使用菸、酒、檳榔;或過度描述(繪)使用具有危險性、傷害性物品之情節。
(6)其他不當行為:內容涉及其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情節,且相當於前五項者。
十、警示性防護
網際網路內容無前三點所列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採用警示性防護:
(1)暴力:內容涉及自殺、自殘,但具正面價值;或過度描述(繪)性騷擾之情節。
(2)恐怖:內容涉及人類或非人類死亡、真實災難、意外、危急場景、或鬼怪靈異,且使一般人感到恐懼驚嚇不安之情節。
(3)血腥:內容涉及肢體器官、內臟毀損,或紅色血液,且使一般人感到不安恐懼之情節。
(4)色情:內容涉及暗示虛擬人物從事性活動之情節。
(5)危險物品:內容涉及具正面價值之製造或介紹使用槍砲彈藥刀械;或不具正面價值之使用槍砲彈藥刀械;大量高頻率使用菸、酒、檳榔之情節。
(6)其他不當行為: 內容涉及其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情節,且相當於前五項者。
十一、無需防護機制
網際網路內容,無前四點描述之情形者,無需防護機制。
十二、本防護層級例示框架之情節,可參照「例示框架參照表」輔助適用。

 

一、目的
為維護兒少身心健康權利、保護兒少健康視聽權益並兼顧網路使用與言論自由,依據網路內容影響兒少身心健康程度,特制定本防護分層機制框架,以供網路平台提供者、一般網路使用者及主管機關自律參考。

 

二、適用範圍
本例示框架適用對象,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及第46-1條規定,包括未訂定自律規範之網路平台提供者及任何人利用開放式網路提供網頁資訊內容者。但不包括一對一、一對多之封閉式傳輸內容如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內容或開放搜尋式服務(如搜尋引擎)。
網際網路依其類型已有法律(令)規範內容分級者,或已有遵循之新聞媒體自律機制者,不適用本例示框架。

 

三、平台提供者防護責任
網路平台未訂定自律機制者,得參考本例示框架建議之內容及防護措施,訂定平台自律規範(如:使用者規範或內部作業規範),並提供技術上可行之相對應防護措施及申訴處理機制。

 

四、一般內容提供者防護責任
一般網路使用者,於網路散布或傳送內容前,參照本例示框架之建議,檢視其內容並採行相對應之防護措施或配合平台提供之防護措施。違反相關規範者,應配合平台或防護機構之要求進行內容防護或移除。

 

五、受規範內容之表現形態
本例示框架所規範之內容係以整體情節呈現方式為判斷,包括情節內所有圖、影音、文字綜合觀之。

 

六、防護機制
本例示框架依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程度,建議提供以下五級之防護措施:
(1)禁止表現:網路上不得散布或傳輸之內容,平台或內容提供業者除在使用者規範載明外,一經發現或檢舉後應於一定時限內自行或要求內容提供者修正或移除內容。
(2)嚴格年齡限制:內容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且其情節嚴重者,應採行可驗證年齡身分之會員制或其他安全措施以限制兒少閱聽。
(3)阻攔性防護:內容有害兒少身心健康未達嚴重之程度,每次閱聽前至少提供一次明確阻攔措施,避免兒少接取或瀏覽,如蓋版過橋頁面或大量空白措施。
(4)警示性防護:內容對兒少行為或身心有不良影響之虞,兒少閱聽前至少提供一次內容含兒少不宜之警示,使兒少易於事先知悉並選擇閱聽內容,如於內容、標題上加註警語或非蓋版式小視窗過橋等措施。
(5)無需防護機制:任何人皆得閱聽之內容。
(6)部分情節具正面價值且正面價值與呈現內容符比例者,防護機制至少可下降一個層級;但若正面價值與呈現內容不符比例之情節則維持原防護層級。所謂「正面價值」指具正向的醫療、教學、歷史背景、傳統文化、正向知識性、藝術性或具媒體報導價值…等。

 

七、禁止表現
網際網路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如色情猥褻、兒少色情、菸品廣告…等;禁止表現內容業者應訂入使用者規約,經檢舉後需依情節輕重,刪除或進行內容修正。

 

八、嚴格年齡限制
網際網路內容無前點所列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採用嚴格年齡限制:
(1)暴力:內容涉及過度描述(繪)真實殺害人類/非人類、自殺、自殘、性侵害、性虐待之情節。
(2)恐怖:內容涉及鬼怪靈異,且使一般人接觸時感受恐懼/驚嚇不安,情緒不易平復之情節。
(3)血腥:內容涉及過度描述(繪)肢體器官、內臟毀損,或大量、大片紅色血液,使一般人感到殘虐印象之情節。
(4)色情:包含一般色情及兒少色情,內容涉及過度描述(繪)性活動;正面全裸、裸露性器官或女性胸部;販售、交換裸露性器官、性活動之圖片、影片及性活動輔助用品;媒介、引誘、招募對價關係性活動;整體內容足使一般人產生強烈性、性活動聯想之情節。畫面經處理仍達上述情節者,亦同。
(5)危險物品:內容涉及過度描述(繪)製造、使用毒品/管制藥品,或教學製造具有危險、傷害性之情節。
(6)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內容,情節重大者:如內容涉及過度描述(繪)、教學不宜未成年進行之活動、手法;過度描述(繪)犯罪活動過程、手法;過度描述(繪)直接/間接危害身體或生命之情節。

 

九、阻攔性防護
網際網路內容無前二點所列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採用阻攔性防護:
(1)暴力:內容涉及殺害人類、自殺、自殘、性侵害、性虐待之情節。
(2)恐怖:內容涉及人類死亡、屍體;過度描述(繪)真實災難、意外、危急場景;或鬼怪靈異;且使一般人接觸時感受恐懼不安,但不至於情緒不易平復之情節。
(3)血腥:內容涉及肢體器官、內臟毀損,或大量、大片紅色血液,但未達殘虐印象之情節。
(4)色情:包含一般色情及兒少色情,內容涉及全裸、裸露性器官或女性胸部,且重點部位已經畫面處理不直接暴露;未裸露但過度描述(繪)性器官或女性胸部;整體內容易使一般人產生性、性活動聯想之情節。畫面經處理仍達上述情節者,亦同。
(5)危險物品:內容涉及使用、或製造毒品/管制藥品;大量、頻繁使用槍砲彈藥刀械,或介紹使用、製造槍砲彈藥刀械過程;過度描述(繪)使用菸、酒、檳榔;或過度描述(繪)使用具有危險性、傷害性物品之情節。
(6)其他不當行為:內容涉及其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情節,且相當於前五項者。

 

十、警示性防護
網際網路內容無前三點所列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採用警示性防護:
(1)暴力:內容涉及自殺、自殘,但具正面價值;或過度描述(繪)性騷擾之情節。
(2)恐怖:內容涉及人類或非人類死亡、真實災難、意外、危急場景、或鬼怪靈異,且使一般人感到恐懼驚嚇不安之情節。
(3)血腥:內容涉及肢體器官、內臟毀損,或紅色血液,且使一般人感到不安恐懼之情節。
(4)色情:內容涉及暗示虛擬人物從事性活動之情節。
(5)危險物品:內容涉及具正面價值之製造或介紹使用槍砲彈藥刀械;或不具正面價值之使用槍砲彈藥刀械;大量高頻率使用菸、酒、檳榔之情節。
(6)其他不當行為: 內容涉及其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情節,且相當於前五項者。

 

十一、無需防護機制
網際網路內容,無前四點描述之情形者,無需防護機制。

 

十二、本防護層級例示框架之情節,可參照「例示框架參照表」輔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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