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9

遏止換臉犯罪!刑法三讀修正 不實性影像營利最重判7年

法規新訊

      為防範散布性影像、深度偽造等犯罪行為,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科技日新月異促發新型態犯罪,性私密影片外洩層出不窮,甚至出現藉深度偽造(Deepfake)換臉的不實性影像。對此,行政院會去年3月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完成初審「刑法修正草案」,本週經黨團協商後,7日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關於性影像的定義,三讀條文規範,包含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或以身體或器物接觸上述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在罰則方面,三讀條文規定,若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讀條文也明定,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不實性影像,三讀條文增訂,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另,立法院院會7日也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修正案」,規定2023年1月7日修正的「刑法」第91條之1,自2023年7月1日施行。

 

      完成立法程序後,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發言表示,震驚全球的韓國N號房事件在2020年落幕,台灣卻反覆上演類似事件,造成許多被害人身心恐懼受創。過去被害人只能尋求依照散播猥褻物品、損害名義等迂迴輕罪的法律途徑,不僅保護力道不足,且數位性暴力所侵害的是性自主權和隱私權,絕不應該如此處理。

      王婉諭說,本次修法將幾個典型的數位性暴力行為明確入法,把「侵害社會風俗」導正為「侵害被害人的性隱私權」;但很可惜,本次通過版本,對性影像的定義「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早已存在爭議,「足以引起羞恥」不僅加深性的污名化,而「足以引起性慾」更對被害人做出評價,極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這麼重要的修法居然耗時三年,須等到總統或立委親身受害後,才能喚起行政團隊的推動,這很讓人遺憾。新型態犯罪是未來趨勢,若法律規定跟不上時代腳步,行政團隊無法體民所苦,那麼我國的法律永遠是落後的。

 

新聞轉載自:自由時報

 

      為防範散布性影像、深度偽造等犯罪行為,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科技日新月異促發新型態犯罪,性私密影片外洩層出不窮,甚至出現藉深度偽造(Deepfake)換臉的不實性影像。對此,行政院會去年3月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完成初審「刑法修正草案」,本週經黨團協商後,7日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關於性影像的定義,三讀條文規範,包含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或以身體或器物接觸上述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在罰則方面,三讀條文規定,若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讀條文也明定,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不實性影像,三讀條文增訂,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另,立法院院會7日也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修正案」,規定2023年1月7日修正的「刑法」第91條之1,自2023年7月1日施行。

 

      完成立法程序後,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發言表示,震驚全球的韓國N號房事件在2020年落幕,台灣卻反覆上演類似事件,造成許多被害人身心恐懼受創。過去被害人只能尋求依照散播猥褻物品、損害名義等迂迴輕罪的法律途徑,不僅保護力道不足,且數位性暴力所侵害的是性自主權和隱私權,絕不應該如此處理。

      王婉諭說,本次修法將幾個典型的數位性暴力行為明確入法,把「侵害社會風俗」導正為「侵害被害人的性隱私權」;但很可惜,本次通過版本,對性影像的定義「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早已存在爭議,「足以引起羞恥」不僅加深性的污名化,而「足以引起性慾」更對被害人做出評價,極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這麼重要的修法居然耗時三年,須等到總統或立委親身受害後,才能喚起行政團隊的推動,這很讓人遺憾。新型態犯罪是未來趨勢,若法律規定跟不上時代腳步,行政團隊無法體民所苦,那麼我國的法律永遠是落後的。

 

新聞轉載自:自由時報

TOP